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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证的公民,可将户口迁入宅基地所在地

时间:2021-01-12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刘传琨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时刻记者了解到,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曾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法》还规定,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办法》包括总则,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补登、恢复,附则等九章七十八条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与此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办法》明确,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区别,迁入登记有所区别。

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1年。

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各类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得设置需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同意等“暗门槛”。